近日,敖汉旗院以孙某某、李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2月,孙某某、李某某驾驶吉林牌照的载有危险化学品(硫酸)的货车行驶至敖汉旗新惠镇外环路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查,两货车的核定载质量均为30300kg,而两辆车实际载质量为111560kg和109080kg,超载竟达268%、260%,属于严重超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孙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系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条款,本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院所受理的第一起触犯该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