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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检察院办理首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时间:2017-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敖汉旗院以孙某某、李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2月,孙某某、李某某驾驶吉林牌照的载有危险化学品(硫酸)的货车行驶至敖汉旗新惠镇外环路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查,两货车的核定载质量均为30300kg,而两辆车实际载质量为111560kg109080kg,超载竟达268%260%,属于严重超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孙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系201511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条款,本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院所受理的第一起触犯该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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