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认定:2021年09月28日中午12点左右,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某中队队长王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去某村执行巡逻及查处酒驾任务,当警车停在道边时,对面行驶来一辆白色农柴车,队长王某某要求对该车进行检查,辅警郭某某、王某某先行下车示意停车检查,对方车辆稍有停顿后,加速朝警车撞来,致辅警郭某某受伤及警车部分受损。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