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敖汉旗范围内公开选任4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任名额
根据敖汉检察听证工作实际,综合考量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办案需求等情况,决定选任听证员40名。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选任的听证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为便于开展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选入选听证员:
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 专家咨询委员会、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 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4. 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人民监督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检察听证员的权利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听证员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继续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移出听证员库。
五、选任方式
(一)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资质条件的人员,对敖汉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根据相关部门的推荐由本院予以邀请和选任。
(二)单位推荐。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文化素养较高、法律认识较强的个人可以积极予以推荐。
(三)个人自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自荐,参加选聘。
六、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在敖汉旗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公告。
2.接受报名。报名需填写《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报表》(正反打印),表格可在公告文末附件自行下载。现场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1)近期一寸红底彩色证件照1张;(2)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复印件1份;(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报表》1份。组织推荐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申报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3.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对推荐、自荐人选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员,严格选任条件,确保优化听证员结构,总体上要充分体现听证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4.组织考察。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对候选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认听证员拟任人选。
5.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本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通过敖汉旗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6.正式任命和颁发证书。根据本院公示情况,作出本院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最终选任名单也将通过敖汉旗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七、履职保障
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听证员支出的劳务费,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八、报名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28日
报名地点:敖汉旗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联系人:郭雪峰
联系电话:0476-4322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