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院情概况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检察工作报告
检察专项报告
中国检察听证网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
敖汉检察微信敖汉检察微信
敖汉检察微博敖汉检察微博
当前位置:首页>>本院动态
敖检说法|防患于未“燃”,违法必追责
时间:2026-06-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一段停车场起火,多车烧成空架的视频在网络引发广泛关注。经查,这起火情发生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处停车场,场内停放的均为待交付的新能源汽车。因车辆间距较小,火势迅速蔓延,最终造成20辆汽车严重受损,部分车辆仅剩焦黑骨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那么,火灾是怎么发生的?据当地消防部门和警方调查,起火原因系一名74岁的王姓老人,因认为路面和台阶上堆积的杨絮影响其日常健身走步,便用打火机点燃了路边堆积的部分杨絮。事发当日风力较大,杨絮遇火即燃,火势瞬间失控,迅速引燃了旁边停放的车辆。目前,王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杨柳絮结构松散、富含油脂、燃点极低,遇明火可在短时间内猛烈燃烧,并随风迅速蔓延,极易引发火灾。许多群众对点燃杨絮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甚至将其视为好玩清理的手段,殊不知这一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王某因点燃杨絮引发重大火灾,造成20辆汽车损毁,财产损失巨大,其行为已涉嫌失火罪。即便其年过七旬,法律上并无当然豁免;达到一定年龄虽可能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但违法犯罪行为本身仍需依法追究。

此外,即便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点燃杨絮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公共危险的行为,也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当前正值春夏之交,杨絮、柳絮大量飘散积聚,火灾风险显著升高。请广大群众切勿以任何形式点燃杨絮,更不要将点燃杨絮当作儿戏。清理杨絮应通过洒水、清扫等安全方式进行。一旦发现他人有点燃杨絮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警。

水火无情,法律更不容侥幸。一次看似随意的点火,可能毁掉的是他人财产、公共安全,乃至自己的自由与未来。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提高防火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平安家园。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 邮政编码:024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