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上述两个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三十八、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8)因申请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责任纠纷(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225.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26.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三十八、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