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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驾车送父就医 途中肇事断送父命
时间:2020-10-22  作者:  新闻来源: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2072420时许,75岁高龄的张某甲突然全身瘫痪,趁着头脑还清醒,把情况告诉了儿子张某乙,张某乙立即驾驶轿车送其父亲去新惠就医。张某甲坐在车内的副驾驶,张某乙驾车途经牛古吐镇街里沿G111线由东向西行驶到高家窝铺村时,张某乙说看见有提示修路的标志,但当时路过的其他车辆都能通过,他也就不假思索的跟着走。等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对向过来一辆大货车,大货车灯光晃得张某乙看不清前方的路况,会车后,张某乙才看见车前面公路上的大土堆,由于未减速即便张某乙立即踩刹车也因车速过快和刹车安全距离过短,与前方的土堆相撞,当时张某乙一阵发懵。片刻后,张某乙有所觉醒,下车检查情况。有路过的司机过来帮忙,张某乙赶紧把自己的电话给帮忙的好心人,让其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不久,急救车到现场拉着张某乙和张某甲去了医院。张某甲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三日后死亡。在丧父的悲伤和自责中尚未缓和的张某乙又等来了公安机关对其交通肇事刑事立案的结果。经旗检察院院审查,由于该案系单方事故,车辆驾驶人张某乙因自己驾驶过程中观察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张某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张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张某乙属于过失犯,且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张某甲是其父亲,被害人张某甲的妻子和女儿们对张某乙的肇事行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眼含热泪,感激之情溢于言表。通过此次案件,张某乙一定能汲取教训,文明驾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检察机关从立法精神及人文关怀角度出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获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仍然构成交通肇事罪,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自酿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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