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情概况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检察工作报告
检察专项报告
中国检察听证网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
敖汉检察微信敖汉检察微信
敖汉检察微博敖汉检察微博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敖汉旗检察院对一起正当防卫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2-07-27  作者:  新闻来源:宣教办  【字号: | |
    刘某某与王某某前妻共同租住在同一所公寓内,王某某怀疑其前妻与刘某某有染,遂于202112月11日深夜,在公寓门口徘徊多时,趁刘某某开公寓门取外卖之际欲强行进入刘某某住所,因刘某某制止其进入屋内,王某某强行进入并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刘某某被迫还手,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敖汉旗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王某某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敖汉旗检察院于近日就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值班律师等应邀参加。听证会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就案件过程各自作了陈述,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并出示证据。听证员围绕听证事项对双方当事人提问,并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的案件,坚决依法认定。近年来随着法律的完善、执法理念的转变,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合法不能向违法让步”的执法精神!法不庇恶,正义必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敖汉旗检察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倡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为民理念,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必须让公众信仰法治,让法治给人民传递信心。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 邮政编码:024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