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敖汉旗下洼镇广兴太村附近道路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马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受伤。被告人李某某电话通知被害人家属并报警,被害人被家属送医后,李某某向交警谎称系其父亲李某驾驶车辆,李某亦称自己是驾驶人。次日,李某某接受询问时承认系其本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李某堂同时也指认被告人李春林是驾驶人。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后马某某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