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批准逮捕。
经依法查明:2023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白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4km?700m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东向南左转弯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任某某及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第一检察部
文字:刘玉香 马玉艳
一审:马常宝 二审:张彬 三审:刘慧慧
编辑:马玉艳